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民法典是民事审判部门处理的一种案件。但离婚诉讼中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又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常常成为离婚纠纷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离婚诉讼双方对房产的争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变得更加白热化。再加上房价持续攀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主要的财产形式。但由于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房地产政策,导致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同时也存在着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第三人名下,抵押购买房产,父母赠予房屋,房改房等多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正确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传统习惯,父母通常不会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给哪一方,而且很少有父母会在孩子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房子和孩子配偶没有关系。而且当前房价压力与离婚率增高并存,父母倾家荡产为子女买房子,一旦双方离婚出资父母不但在感情上受伤,在经济上也会受损。结合“产权登记主体”和“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规定,可以使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性化,有利于平衡?;し蚱匏郊捌涓改傅娜ㄒ?。
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认定与处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城镇居民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自愿出资购买的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一方婚前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应加以区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拥有房改房。按照房改政策卖房的价格并非单纯的房屋市场价,该价格实际上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职级等福利待遇,如果夫妻一方按当时的购房款购买了该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鉴于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应首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则必须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也没有因此利益受损,否则更适宜认定为共有。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前提下可以适当多分捐助者的份额。
(2)房改房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处理。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诉讼中不能判决该房屋归谁所有或如何分割,只能判决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一方父母的,离婚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违建一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违建合法化之前,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建,还是判定违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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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据的因此,这类纠纷不能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对违法建筑已经产生的收益,不像一方将违法建筑出租所收取的租金那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得的利益,另一方显然是不公正的,但是,对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处理。
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以上房屋类型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仅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情形,并不能涵盖目前存在的所有房屋类型,如公租房、私房、拆迁安置房等?;橐龉叵荡嫘诩?,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