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需不需要进行偿还?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关系之间通过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自己个人发展经营实践活动或用于学习其他学生个人社会事务的,应视为一个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公司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上?;橐鼍婪茁墒?/strong>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
一、夫妻之间可以产生借贷关系的法律理论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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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渑家环揭蛏硖迳撕Χ⑸囊搅品延?、残疾人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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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共同或者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拥有。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以共同财产制度为基础,以动产和约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达成一致。同时,基于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在利益平衡中规定了有条件限制的个人财产制度。在这一点上,丈夫和妻子可以从对方“分离财富”,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正因为如此,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成为现实,越来越多的夫妻有了借贷关系的法律保障和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间借贷发展关系的效力进行确认
夫妻借贷关系法律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具有与其他借款行为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不承认夫妻借贷关系法律效力,就是否定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从而使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失去了法律和现实意义。
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相比,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强调对夫妻私有制的?;ぃ蚱匏接兄频氖迪滞ǔJ峭üǖ氖迪掷词迪值?。正因为夫妻一方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中属于同一主体的债权债务,并消失了。
因此,从实行夫妻约定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角度来看,夫妻借贷关系应视为有效。夫妻之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不得因夫妻之间特殊地位关系造成的所谓“混乱”或其他原因消灭。
三、审理夫妻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依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管理规定,与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教育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和对外债权的享有和对外企业债务风险分担纠纷。法律只所以将这三种纠纷纳入中国婚姻纠纷之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一个有着自己相同的法律行为特征,均是以传统婚姻关系为研究基础工作关系,与婚姻没有关系方面具有不可分性。
婚姻制度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主义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个人财产共有或约定及债权享有、债务能力承担学生都是需要基于对于这种影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或夫妻双方信息有所约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双方实现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合作共同偿还。
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完成所有、债务资本共同分担的关系也是必然要求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仅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完全建立符合设计一般网络借贷业务关系的法律基本特征,唯一标准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相互间有着一些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部分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