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需不需要进行偿还?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关系之间通过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自己个人发展经营实践活动或用于学习其他学生个人社会事务的,应视为一个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公司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上?;橐鼍婪茁墒?/strong>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订立贷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事务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根据贷款协议处理。”本文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贷款的处理。
从本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的性质来看,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同,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对贷款只能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约定,对如何偿还贷款、何时偿还贷款、还款金额等没有具体约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借款人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实际借款金额的一半。这样的待遇也是对夫妻在签订贷款协议时真正意义上的尊重。至于还款金额为“借款金额的一半”,是基于贷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上?;橐鼍婪茁墒?/strong>认为,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很多问题开始变得更加复杂化。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理论并没有成为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作用之间形成具有非常特殊的身份。